教师教学质量测评办法(试行) 发布时间:2023.12.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教学质量评价体系,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,促进教师专业成长,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学校对授课教师进行教学质量测评,由督导处、教务处、教学单位协同,完成督导、学生、教学单位的三方测评,每学年综合得出教师教学质量测评等级。 第二章 测评部门职责 第三条 督导处职责 (一)统筹督导测评。 1. 统筹规划督导听课,每学年对授课教师覆盖率不低于90%。 2. 对上一学期督导测评排名在教学单位后三位的教师至少听课1次。 3. 对上一学期学生测评排名在教学单位后三位的教师至少听课1次。 (二)组织学生测评,每学期1次。 (三)汇总三方测评数据,确定教师教学质量测评等级结果。 (四)汇总中层干部听课测评、教师同行听课互评情况。 (五)每学期进行测评数据分析,形成相关数据分析报告。 第四条 教务处职责 (一)把握教学测评导向,规范教学测评标准。 (二)组织学期初、中、末专项教学检查。 (三)统筹协调涉及其他教学保障部门的事项。 第五条 教学单位职责 (一)对承担本教学单位课务的教师(含外聘)开展教学质量测评。 (二)测评内容可以涉及: 1. 教学活动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传播正能量,立德树人。 2. 教学工作量、开课情况、教学规范等符合学校和教学单位相关规定。 3. 教学日历、教案、试卷等教学文件符合学校合教学单位相关规定。 4. 参与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教材建设、教学改革、教学竞赛、大学生技能竞赛等的情况。 5. 与教学相关的其它工作完成情况。 (三)教学单位测评由院级督导组主导,测评方案自定执行,每学年一次,测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,书面盖章及电子版交督导处汇总。 (四)教学单位测评结果从高到低应分为A、B、C三级,其中,A的比重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参评人数的40%。教师当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,教学单位测评为C级: 1. 发生教学违规或教学事故的; 2. 教学工作量不符合学校和教学单位相关规定的; 3. 参与教学单位教研室活动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的; 4. 教学单位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教学工作情况。 第六条 教学单位教学口中层干部每学期听课测评至少2次,普通教师原则上每学期听课互评至少1次,进校未满三年的新教师每学期听课互评至少3次。 第三章 测评权重与等级 第七条 督导测评、教学单位测评、学生测评三方测评权重依次为30%、30%、40%。中层干部测评和教师同行互评不占权重。 第八条 督导测评、学生测评每学期积累数据,每学年覆盖测算一次,百分制计分;教学单位测评每学年覆盖测算一次,根据测评结果A、B、C按级赋分。 第九条 教师教学质量测评等级每学年认定一次,综合督导测评、教学单位测评、学生测评的三方测评按权重计分排名,设置“优秀”、“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三个等级,其中,“优秀”的比重不超过教学单位当年参评人数的40%。 第十条 教师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,当学年教学质量测评等级不得为“优秀”: 1. 教学单位测评结果为C的; 2. 督导测评排名在教学单位后5%的; 3. 学生测评排名在教学单位后5%的; 4. 教学巡查中发现教师上课无故迟到5分钟以上,或无手续无报备调停课2次及以上。 第十一条 教师当年发生师德失范行为、教学违规或教学事故的,教学质量测评等级为“不合格”。 第四章 测评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测评等级“优秀”的名单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,以督导处发文为准。 第十三条 教师本人对其教学质量测评结果有不同意见,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书面申诉,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其申诉进行调查,并依据调查结果做出认定。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测评结果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晋升、绩效考核推优等工作中按政策文件要求运用。 第十五条 教学质量测评等级“不合格”的教师,暂停安排教学任务,由所在教学单位安排离岗培训,考核通过方能上岗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年内所有授课教师的教学质量测评。由督导处负责解释,自2023-2024学年起试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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